【摘要】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精神病人犯罪自唐朝以来一直被视为非常人犯罪,可予以减免。但发展至清朝时期,精神病人犯罪的惩罚加重,精神疾病不再是豁免刑事责任的充分理由。尽管司法中,对精神病人犯罪与常人犯罪亦作了一定的区分,然而一旦案关家族范畴,清政府基于传统文化中伦理关系的神圣性和旨在加强帝国统治正统的政治性因素的共同考量,精神病人犯罪被视同为常人犯罪,尤其是杀父母,被处以凌迟。这样的惩罚并非源于法律的规定,而是来自于对律意和司法原则的挥发性阐释,不仅与精神病犯罪和健全人犯罪之间所构建的区别适用法律之规定相背离,而且也遭到一些官员的质疑。虽然如此,但精神病人命运的真正改变却是在新政权的建立以后。
【关键词】
《建筑知识》 2015-05-12
《中国医疗管理科学》 2015-05-12
《中国医疗管理科学》 2015-05-12
《中国医疗管理科学》 2015-05-12
《中外医疗》 2015-07-03
《华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5-07-07
《中外医疗》 2015-07-06
《重庆高教研究》 2015-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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